在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下,市场参与者是理性的,个体自利行为使得“看不见的手”自动实现市场均衡,均衡的市场价格全面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。此时,金融监管应采取自由放任理念,关键目标是排除造成市场非有效的因素,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,少监管或不监管。但互联金融在达到这个理想情景之前,仍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大量非有效因素,使得自由放任监管理念不适用。第一,互联金融中,个体行为可能非理性。[1]比如,在P2P络贷款中,投资者购买的实际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。即使P2P 平台能准确揭示借款者信用风险,个人信用贷款仍属于高风险投资。第二,互联金融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。在我国部分 P2P 平台中,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没有有效隔离,出现了若干平台负责人卷款“跑路”事件。第三,互联金融消费中可能存在欺诈和非理性行为。比如,在金融产品的络销售中,部分产品除了笼统披露预期收益率外,很少向投资者说明该收益率通过何种策略取得、有什么风险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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