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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海英:尴尬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改吧


住房公积金如今面临尴尬:用来看病,涉嫌违规;用来买房,杯水车薪。今年9月1日,深圳试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,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余额。去年广州市也曾制定类似方案,最终未获通过,原因是与国务院《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相左。(见9月14日《人民》) 实际上,不仅是深圳,据相关报道,海南、乌鲁木齐、广西、天津、重庆、西安等多个地方早已施行更为灵活的公积金提取方式——不但可以用来看病,还可以用来支付教育费用、房租、物业费等。 但我国《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的规定是:“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。”这意味着,上述灵活之举违规了。 然而,这种违规得到了公众广泛支持。这不是住房公积金的尴尬,而是《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的尴尬。“买房远远不够,治病涉嫌违规”的现象,其实在倒逼《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时改革。 早在几年前,舆论就对“住房公积金是‘专款专用’还是‘一款多用’”争论不休。遗憾的是,争论并未换来反思和改革。 既然住房公积金已偏离了当初的制度设计,理应重新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。若要修改,笔者建议,至少要从三个方面来改:其一,住房公积金需要“改名易姓”。一旦允许这笔资金广泛、灵活提取,就不能称为“住房公积金”了,“生活公积金”可能更为准确。 其二,对这笔数额巨大的资金的监管可能要“改换门庭”了。目前,住房公积金归各级住建部门管理,如果允许这笔资金用于看病、教育,那么似乎应该成立一个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机构来管理了。 其三,允许公积金灵活提取会涉及很多问题,需要一一解决。例如,灵活提取公积金的范围如何圈定,如何监督公积金提取之后不乱用,等等。 当然,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并非住房公积金这一项,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应跟进。 分享到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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